【北京建设工程律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能否抗辩工程实际出现的质量问题?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吴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本诉原告诉求
2004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吴江恒森国际广场的土建工程。2005年7月20日涉案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同时由被告接收使用。被告仅支付了26815307元,余款计16207442元拒不支付。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余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3922.39元,合计16361364.39元。(2)被告赔偿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原告钢筋成型损失6万元。
本诉被告辩称
被告已按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诉求
(1)反诉被告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屋面广泛渗漏,该部分重作的工程报价为 3335092. 99元,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该损失。(2)双方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05年4月中旬,实际工程竣工日期为2005年7月26日,逾期91. 5天,反诉被告应赔偿延误工期违约金915万元。
反诉被告辩称
(1)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仅有保修义务。(2)屋面渗漏系原设计中楼盖板伸缩缝部位没有翻边等原因造成,且工程竣工后B公司的承租方在屋顶擅自打螺丝孔装灯,破坏了防水层。(3)根据双方会议纪要,B公司已承认是地下室等各种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明确不追究原合同工期,不奖也不罚。故对反诉请求不予认可。
案情介绍
2004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发包的吴江恒森国际广场全部土建工程,合同价款30079113元,开工日期2004年10月31日,竣工日期2005年4月28日。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工日期计划2004年10月2日(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05年3月11日,工期141天(春节前后15天不计算在内)。每推迟一天,A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土建工程造价按标底暂定为3523万元,竣工结算经吴江市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后,按审计决算总价下浮9.5%为本工程决算总价。补充协议还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留总价5%款项作为保修保证金,两年后返还。
2004年10月30日,A公司致函B公司,认为因设计变更造成其钢筋成型损失约6万元,要求B公司承担该损失。2004年11月10日,B公司致函A公司,认为应对成型钢筋尽量利用,对确实无法利用的,由A公司上报明细,经双方核对后,由B公司给予补偿。嗣后,A公司未报损失明细。
2005年1月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会议纪要,双方确认A公司为总包单位,由A公司收取B公司其他分包合同总价1%总包管理费。该会议纪要同时明确,由于工期延误引发的争议已经双方协商解决,因地下室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导致工期延误,双方不追究原合同工期,双方同意既不奖也不罚,但B公司法定代表人强调必须在2005年4月中旬全部竣工通验。
2005年4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B公司将恒森国际广场室外铺装总体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工程总价暂按270万元计,最终结算价按江苏省建安2004定额审计下浮12%确认,室外工程工期为2005年4月20日至2005年6月20日。
2005年6月27日,A公司与B公司就工程现场签证单确认问题等事项订立会议纪要,双方经协商确认工程于6月底前全部竣工,如不能如期竣工,根据原因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施工期间,B公司陆续将水电、消防、暖通通风、二次装修、幕墙工程分别分包给第三方施工。其中幕墙分包工程固定总价205万元,另四份协议均约定由A公司按分包合同总价2.5%向分包单位收取配合管理费。经确认,A公司已收取配合管理费323750元。涉案工程于2005年7月20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B公司将其中建筑面积2227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经现场勘查,承租人在屋顶场地中央打螺丝孔安装照明灯4盏。
一审裁判结果
一、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价款8368953. 23元。二、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余款利息。三、A公司赔偿B公司屋面修复费用3413752. 04元。四、A公司赔偿B公司工期延误损失250000元。五、驳回A公司及B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结果
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变更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为:A公司赔偿B公司屋面修复费用2877372. 30元。
律师总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工程价款如何认定。(2)因屋面渗漏,A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3)A公司是否应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一)关于工程价款如何认定的问题
诉讼中双方一致认可按司法鉴定造价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因此工程价款应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关于总包管理费问题,施工期间双方曾确定A公司为总包单位、A公司可收取B公司分包合同总价1%总包管理费,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A公司主张的总包管理费可以得到支持。关于钢筋成型损失问题,双方曾约定B公司给予损失补偿的前提是由A公司上报无法利用钢筋的明细,而A公司未能提供因设计变更导致无法利用的钢筋数量明细,应视为该部分成型钢筋已合理用于案涉工程中,施工方未实际发生成型钢筋损失,故对A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二)关于屋面渗漏,A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结合鉴定意见及现场情况,可以确认屋面渗漏系A公司未按原设计图纸施工导致隐患及承租人擅自安装路灯破坏防水层两方面因素所致,其中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为主要原因,路灯破坏防水层为局部和次要原因。A公司提出的原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因标准或规范中对伸缩缝部位设计翻边并无强制性要求,其也无其他依据得出伸缩缝部位无翻边必然会漏水的结论,故法院对A公司该抗辩未予支持。
关于A公司主张自己仅应承担保修义务,而不应承担全面修复费用的问题,因现有屋面板构造做法与原设计不符,存在质量隐患,局部修复方案不能保证屋面渗漏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还会因维修施工带来其余部位的渗漏;况且,A公司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是全面性而非局部性的问题。鉴定机构建议将原防水层全面铲除,重做屋面防水层,并由此出具全面设计方案,该方案较原设计方案相比,仅增加了伸缩缝翻边设计。因此,可以认定全面设计方案宜作为彻底解决本案屋面渗漏的修复方案。
关于对全面设计方案修复费用应如何承担的问题,全面设计方案中相较原设计,伸缩缝部位增加了一道翻边,由此增加的费用应扣除。A公司在实际施工中少做的工序并未计入工程总价款,而全面设计方案中包含了该几道工序,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部分费用应扣除。但屋面渗漏主要系A公司施工原因造成,工程实际修复时建筑行业人工、材料价格均有上涨,此事实上增加了B公司的负担,该上涨部分的费用应由A公司承担。另外,承租人在屋顶打洞装灯破坏防水层,亦是导致屋面渗漏的原因之一,故应当相应减轻A公司的责任。
(三)关于A公司是否应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的问题
根据双方补充协议,A公司应于2005年3月11日完工,否则按每天10万元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施工期间,因地基工程施工失败,双方约定由A公司接替原地基工程施工单位实施地下室围护的抢险施工及围护桩加固工作,该项工作并非总包单位合同内容,属于增加工程,必然导致工期延长,故双方就工期协商约定互不追究原合同工期、既不奖也不罚,但B公司并未放弃工期要求,在承诺不针对原工期奖罚的同时要求A公司必须于2005年4月中旬竣工。此外,B公司将室外铺装工程另行发包给A公司施工,并明确室外铺装工程工期至2005年6月20日止,结合双方于2005年6月27日会议纪要中作出的工程应于6月底前竣工、否则根据原因由责任方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可认为双方因地下室及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已协商将竣工时间延长至2005年6月30日。事实上,该工程虽于2005年7月20日竣工,A公司逾期完工20天,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20天存在可据实延长的情形,故逾期完工20天的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因B公司投资建房的目的之一系对外招租开设大卖场以获取租金收益,A公司逾期完工必然导致B公司迟延接收使用房屋并获得租金收益,结合B公司将所建房屋对外实际出租的状况及规模,A公司应赔偿工期延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