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承律师】遗产继承惹纷争,岳父女婿对簿公堂。
继承案件中,最关键的两个问题为,一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继承人是谁,二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哪些,三继承方式。只要解决了这三个问题,继承案件自然也就解决了。关于继承人的规则:1、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特殊的继承人包括: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代位继承中的晚辈直系血亲,胎儿。2、有效继承人确定规则,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遗产范围的确定:1、原则上,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是遗产。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3、遗产在家庭共有之中的,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继承方式:1、继承方式包括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2、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执行,遗嘱或遗赠其次,最后按法定继承执行。
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某,男,192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牛某,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告:娄某,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案情介绍
聂某生前与原告鲁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三子女,即长女鲁某利、长子鲁某强、次女鲁某燕。1999年10月2日,聂某去世。2018年4月3日,鲁某燕病故。被告牛某与鲁某燕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牛某与鲁某燕均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鲁某燕与前夫育有一女娄某(即被告)。鲁某燕生前于2003年7月购买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幢*层*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案涉车库,房屋所有权人:鲁某燕;建筑面积:21.06平方米;产权证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设计用途:车库;产权证登记时间:2004年1月6日)。鲁某燕并于2007年8月购买汉兰达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以下简称案涉车辆,发动机号为******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JTEES****4)。鲁某燕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诉讼请求
1、对鲁某燕所有的贵A×××汉兰达轿车进行分割(该车被被告强行占有,价值约5万元);
2、对鲁某燕所有的云岩区车库进行分割(价值约5万元);
3、对原告的女儿鲁某燕的遗产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进行分割;
4、对被告牛某独吞变卖原告的女儿鲁某燕位于尖峰岭租房内的家具、电器等约2万元进行分割;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我女儿鲁某燕于2018年4月3日病故,其在2003年于贵阳处购买了一个车库,其与2008年与牛某登记结婚,二人均是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我孙女娄某常年在外工作现在已经移居英国。因为我身体不好患有慢阻肺和哮喘症,十多年来均在儿女陪伴下前往海南过冬。为了便于出行,2007年女儿鲁某燕婚前购买贵A××轿车长期停放海南,由孩子们使用,牛某并未使用该车。2017年4月13日,牛某未经同意,闯入我在海南省乐东县租住处,变卖全套家电、两辆电动车,并将该车及部分物品强行占有。后来我女儿去世了,牛某称车库和车是他的。我们双方对此产生了纠纷。
被告辩称
牛某称不同意原告诉求。2009年与鲁某燕结婚,二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我俩结婚后买的涉案车辆,而且婚后一直是我在管理车库并使用该车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要分割也要先把我的那半给我。我妻子没有银行存款,我没有变卖海南房屋的家电,不存在2万元的变卖款。
娄某未参加庭审且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辩护意见。
一审裁判结果
1、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幢*层*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筑房房权证云岩字第**;筑面积:21.06平方米)及汉兰达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JTEES***)归被告牛某所有,由被告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折价补偿原告鲁某及被告娄某各88766元
2、驳回原告鲁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诉人鲁某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鲁某一审诉讼请求(二审调查中予以明确)。
上诉人牛某上诉请求
请求改判由娄某继承车库和车辆。
二审判决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原告鲁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幢*层*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筑房权房权证云岩字第**;面积:21.06平方米)及汉兰达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JTEES***)归鲁某所有,由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折价补偿牛某、娄某各88766元。
律师总结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因案涉车库及案涉车辆均系鲁某燕与被告牛某再婚前购买,且被告牛某无证据证明上述案涉车库及案涉车辆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案涉车库及案涉车辆系鲁某燕与被告牛某再婚前的个人所有财产,非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即被告牛某作为配偶并不享有其中一半财产。
现被继承人鲁某燕已病故,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即案涉车库及案涉车辆依法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办理。鉴于被继承人鲁某燕的母亲聂某先于鲁某燕死亡,故鲁某燕的配偶、子女、父亲即被告牛某、娄某及原告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依法均等享有对鲁某燕的遗产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