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事律师】结婚未登记,男方能否要求退还彩礼?
夫妻双方离婚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一半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割。但是,近年来出现了结婚时间较短的夫妻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现象。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在三种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具体为: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某1,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王某1,女,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王某2,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许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案情介绍
武某1与王某1二人于2016年经人认识并确定了婚姻关系,并于农历2018年12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也无子女,三被告于农历2016年1月4日收受原告彩礼30000元,当天三被告返还给原告10000元,三被告又于农历2018年12月22日收受原告彩礼160000元,2020年6月份原告和被告王某1不再在一起生活,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退还彩礼。
一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返还原告彩礼钱、首饰钱共计2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原告武某1与被告一王某1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确定婚姻关系,在本年正月初四送彩礼、猪肉、全羊、古井贡6年陈20箱、啤酒20箱、黑迎黄山烟、牛肉、鸡、鱼、水果等物品2万余元,并送现金3万元。双方于2018年农历腊月28结婚,送金饰品4万元、彩礼现金16万元,外加上车礼、下车礼、摘花礼共计30万元。双方只是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形式上的婚礼,并未领取结婚证。婚后原告一直在跑车往返于宁波广东,被告则在杭州、常州、昆山的宾馆工作,双方并未同居共同生活。婚后被告王某1染上喝酒、打麻将、频繁出入歌舞厅等不良恶习。现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首饰钱共2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致状贵院。
被告辩称
答辩人王某1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确定婚姻关系时间较长,双方在感情良好的基础上,于2018年农历腊月28举行婚礼仪式,在举行婚礼前被答辩人为了达到结婚目的通过媒人给付彩礼16万元,三金价值3万多元,其手镯现在被答辩人家里,答辩人王某1用给付的彩礼买了价值10余万元的嫁妆现都在被答辩人家里。××××年××月双方举行婚礼后已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剩余5万余元答辩人在一年半之多的时间花去好几万元,所剩近1万余元。被答辩人诉称返还彩礼款2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答辩人愿意返还彩礼款近1万余元,退还剩余二金,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武某1彩礼款90000元;
二、驳回原告武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请求
1.武某与王某1、王某2、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王某1、王某2、许某不服(2020)皖1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内容第一项,请二审法院对(2020)皖16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武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王某1与武某××××年双方经媒人介绍确定婚姻关系后时间较长,在感情良好的基础上已同居生活,于2018年农历腊月28日按农村风俗习惯才举行婚礼仪式,武某为达到结婚目的分二次通过媒人给付彩礼10万余元及三金等共16万元,其中手镯现仍在武某家里,王某1、王某2、许某用给付的彩礼款陪送了被子、家具、家电等物品价值十万余元现都在武某家里。一审判决武某应当返还彩礼款9万元,而未判决返还嫁妆或折抵彩礼款,却判决王某1、王某2、许某返还武某彩礼款9万元,显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王某1与武某××××年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剩余5万余元王某1在一年半之多的时间已花去了好几万,所剩近万元,王某1、王某2、许某诉称返还2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应酌情判决王某1、王某2、许某返还180000元(180000*20%=36000元)王某1、王某2、许某陪送的嫁妆酌情返还。综上所述,王某1与武某××××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于2018年腊月28举行婚礼仪式同居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
被上诉人辩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王某1、王某2、许某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武某在××××年与王某1认识后,前后送给王某1、王某2、许某彩礼和财力品共计30万元,因部分金额未保留证据证明,所以武某只对其中的199800元提出诉求,其中包括上车礼、下车礼,花钱各6000元。王某1、王某2、许某在一审二审均未提出证据证明其购买了所谓的嫁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比例问题,对于王某1、王某2、许某均认可的18万元,一审法院结合时是事实情况,依据相关法律综合酌定认定,武某50%的诉求及9万元并无不当,故王某1、王某2、许某的上诉不应得到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总结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彩礼款是否应返还,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本案中武某1与王某1虽去办了婚礼但是未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该条规定,所以,武某1的主张返还彩礼的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返还比例的确定。因为王某1首饰款包含在彩礼款中,该款应作为彩礼款的一部分一并考虑。因为双方已举行了结婚仪式,故彩礼款应酌情部分返还。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举办了结婚仪式以及王某1首饰款等情况综合酌定了返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