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全国咨询电话:18310880035

【北京房产律师】借名买房被借名人反悔主张借款买房能成立吗?

【北京房产律师】借名买房被借名人反悔主张借款买房能成立吗?

在借名买房引起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是被借名人否认借名买房,而称是自己借款买房。那么为了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借名人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借名买房之初,与被借名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借名买房之实以及借名买房的原因,以此否定赠与或借款关系。

2.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房款,并保存好购房过程中的书面材料,特别是出资购房的凭证,以作为被借名人反悔时的证据。

3.入住后,也要保留好相关的书面材料,以证实借名人在购房后实际占有与使用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的房屋。

4.另外,向第三者披露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事实,避免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高×,男,汉族,住北京市。

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系姨甥关系。原告诉称,其为了方便父亲和弟弟在京生活和看病购置诉争房屋,于2003年8月15日支付了定金1万元。因购买该房屋时,需要北京户口,所以原告在征得有北京户口的被告及其母亲的同意后,以被告的名义购房。2003年9月2日,原告将剩余购房款由自己的账户直接汇款至宣武危改办。2003年9月11日,原告以被告名义与天桥公司签订了《购买房屋合同书》,约定购买诉争房屋,被告未出资。签订合同后,天桥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弟弟。诉争房屋长期由原告弟弟一家三口实际居住。

一审诉求

请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我是高×的小姨。我和父亲都是黑龙江齐齐哈尔人。2003年,我父亲来北京友谊医院看病。2003年8月份,为了方便父亲和弟弟在京生活和看病,也为了让我的父亲和弟弟在北京有住处,我准备购置位于北京市西城区703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约定总房价款为277 296元。我于2003年8月15日支付了定金1万元。该房屋是危房改造,因购买该房屋时,需要北京户口,高×是北京户口,我们征询了高×母亲的意见,高×及其母亲也同意了。所以就以高×的名义购房。2003年9月2日,剩余购房款267 296元由我的账户直接汇款至原北京市宣武区天桥危旧房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宣武危改办)。2003年9月11日,以高×名义与北京市天桥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天桥公司)签订了《购买房屋合同书》,约定购买天桥公司开发的天桥在建小区703号,高×未出资。签订合同后,天桥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我弟弟李×2。诉争房屋长期由我弟弟李×2一家三口实际居住,高×从未出资,也未在诉争房屋处居住。为了借高×名义购买诉争房屋,我还给了高×5万元,用于帮助高×在他处购买住房。2003年8月中旬全家聚会时,我与高×已经做了口头协议,高×表示不会占有房屋。2011年4月29日,高×以父母离婚,需要将母亲户口落于诉争房屋为由,索取了诉争房屋全部购房手续。后高×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在高×名下。由于未交纳诉争房屋的物业费用,物业公司曾起诉高×要求其交纳物业费,为此高×将法庭的开庭传票给我邮寄过来,让我处理。2011年左右,高×曾经起诉李×2要求其腾退房屋,法院判决李×2腾退。后因了解了有关购房的情况,所以未执行,目前诉争之房仍由李×2居住。由于我们提起本案诉讼,腾退房屋的执行案件一直未能执行。我请求确认诉争房屋归我所有。

被告辩称

我不同意李×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由我购买,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我名下。购房款是我向李×借款所得。诉争房屋的入住手续由我办理。因此,我们认为诉争房屋归我所有。我的母亲出资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2003年9月11日,诉争房屋交付后,由我及其母亲李×4居住至2003年年底。2004年初,由于李×2与我有亲属关系,李×2需要在京经商,经协商,诉争房屋由李×2居住至今。综上所述,我不同意李×1的诉讼请求。

一审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703房屋归李×所有。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总结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李×与高×之间是否成立借名买房关系。第一,关于出资问题,李×先向宣武危改办交纳购房定金1万元,后又将剩余购房款从其账户直接打入宣武危改办的账户内。高×亦认可诉争房屋的购房款由李×实际交纳。故诉争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均是李×支付。

第二,关于居住使用问题,高×主张诉争房屋交付后由其母李×4居住,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主张难以成立。双方当事人均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诉争房屋由李×2一家长期居住,高×未在诉争房屋内居住。李×2作为证人认可诉争房屋系李×借高×之名购买,故可以认定李×2系经李×的许可而长期居住诉争房屋,进而可以推定诉争房屋由李×一方实际占有,高×并未实际占有诉争房屋。

第三,李×申请证人李×2、李×3出庭作证。李×2、李×3均称系李×借用高×名义购买诉争房屋。上述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佐证。

据此,综合上述三方面分析,在可以确认李×1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诉争房屋的事实、又有其他亲戚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推定李×1与高×1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上一篇:【北京继承律师】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的,能否继承公婆遗产? 下一篇:【北京继承律师】遗产继承惹纷争,岳父女婿对簿公堂。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