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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律师】遗嘱未处分的财产须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北京继承律师】遗嘱未处分的财产须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立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是遗赠。因受遗赠人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

被告:刘某2。

被告:刘某3。

被告:刘某4。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修某1与刘某5生前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女刘某1、长子刘某2、次子刘某3。被继承人修某1于2018年11月24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被继承人刘某5于2014年8月22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刘某4系被告刘某2之子。被继承人修某1、刘某5生前购买房改房取得大连市西岗区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刘某5名下。被继承人修某1、刘某5生前共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车家村房屋动迁,取得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行政街号变更后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继承人修某1,因为政策调整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证。

被继承人修某1生前于2015年6月18日立有遗嘱,内容为:本人修某1,身份证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我老伴刘某5去年去世,我和老伴生前共有两套房产,一套是大连市甘井子区,一套是大连市西岗区。我自愿立如下遗嘱:在我百年之后,上述两套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都留给我的孙子刘某4(××××××××),其他人不得干预。上述内容均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修某1在遗嘱上签字捺印,订立遗嘱过程存有录像。该份遗嘱保存在被告刘某2处,2019年4月,刘某1与刘某2、刘某3商量房屋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

被继承人修某1生前单位大连市第八中学在其过世后向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46382元,该款项尚未领取。被继承人修某1名下大连银行账户内留有一年期存款10393.80元。2018年11月25日,被继承人修某1去世后次日,被告刘某2取走修某1大连银行存款5340元。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定原告和被告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1、大连市西岗区私有房产,建筑面积:30.64平方米;2、大连市甘井子区,建筑面积:约82平方米;3、母亲一次性抚恤金扣除丧葬费后为46382元;4、一年期存款10393.80元、工资卡5340元,合计:1492115.80元。

2、要求原告及被告刘某2、刘某3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得遗产。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姐弟关系,父亲刘某5于2014年8月22日去世,母亲修某1于2018年11月24日去世。父母留有遗产:(1)父亲名下的私有房产大连市西岗区,建筑面积:30.64平方米;(2)(待办产权)大连市甘井子区,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3)母亲生前在大连第八中学退休,单位将给抚恤金:46382元(不含丧葬费20427元)。西岗区建筑面积:30.64平方米的私有房产市值约:76万元;甘井子区(待办产权),建筑面积:约84平方米,市值约67万元;母亲单位决定给付一次性抚恤金:46382元。上述财产合计1496382元。

被告辩称

刘某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遗嘱,应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剩余部分按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在办理被继承人后事时已花费一部分,花费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刘某3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父母生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从老人生病到去世都没有在身边,没有给予任何支持和帮助,并且在老人病重期间及去世时都没有出现。大连市西岗区锦华街房屋系我与两位老人共有,我要求将当时的购房款折算称该房屋的份额。

刘某4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我应该得到我应有的份额。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刘某5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由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共同继承所有,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刘某3各继承1/8份额,剩余5/8份额归被告刘某4所有;

二、被继承人修某1名下的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由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共同继承所有,由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刘某3各继承1/8份额,两套房屋各剩余5/8份额归被告刘某4所有;

三、被继承人修某1名下大连银行一年期存款10393.80元,由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刘某3每人分得3464.6元;

四、被继承人修某1名下工资卡账户存款5340元,由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刘某3每人分得1780元,被告刘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3每人1780元;

五、被继承人修某1生前单位尚未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46382元,由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刘某3平均每人分得15460.6元。

律师总结

对本案中各项遗产分配比例评析:

1、案涉房屋的继承。被继承人刘某5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两套房屋系被继承人修某1、刘某5生前取得,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共有财产如果分割遗产的,应该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某5先于修某1死亡,刘某5对案涉两套房屋各享有的1/2份额为其遗产,因刘某5无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依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刘某5对案涉两套房屋各享有的1/2份额由其继承人修某1、刘某1、刘某2、刘某3平均继承,每人分得1/8份额(1/2÷4),修某1对每套房屋享有5/8份额(1/2+1/8)。

被继承人修某1于2015年6月18日订立代书遗嘱,该遗嘱订立过程有录像为凭,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该遗嘱内容,被继承人修某1将自己对案涉两套房屋的份额留给被告刘某4,被告刘某4非修某1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刘某4作为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刘某4何时“知道受遗赠”,被告刘某2陈述只有其与配偶知道办理遗嘱的事情,庭审中原告及被告刘某3、刘某4均表示不知道有案涉遗嘱,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刘某4早已知道受遗赠,在原告与被告刘某2、刘某3商量继承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刘某2告知刘某4遗嘱存在,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某4在接受遗赠后作出声明,应按照遗嘱内容取得修某1对案涉两套房屋的份额,即修某1对两套房屋各自享有的5/8份额归被告刘某4所有。

2、修某存款的继承。被继承人修某1过世后名下存于大连银行的存款包括两部分,首先,修某1名下一年期存款10393.80元,该存款系被继承人修某1的遗产,由原告、被告刘某2、刘某3平均分割,每人分得3464.6元。其次,修某1名下工资卡账户存款5340元,该笔存款系修某1的遗产,由原告、被告刘某2、刘某3平均分割,每人分得1780元,上述款项已由被告刘某2取出,其应由刘某2返还给原告刘某1及被告刘某3每人1780元。

3、被继承人修某1一次性抚恤金。该抚恤金系被继承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给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是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可以比照遗产处理。因此一次性抚恤金46382元,由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刘某3平均分割,每人分得1546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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