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邻居建房惹争议,相邻权人加高围墙挡阳光?
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房屋建造过程中也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相邻权人行使权力的限制——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1,男,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曹2,男,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曹3,男,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曹4,男,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案情介绍
曹1、曹2、曹3系亲兄弟,曹4是曹1、曹3邻居,其房屋与曹1、曹3的房屋相邻,曹4房屋位于曹1、曹3房屋北面。后因房屋破败,曹1和曹3在自家房屋基础进行了旧房重建。但是在房屋建造过程中,曹4认为曹1和曹3擅自向北扩建使得之前约定的间距变短便多次阻挠甚至故意毁坏了曹1和曹3的建筑工具。而曹1和曹3两家在房屋建成后故意在与自家房屋相邻的位置开设窗户,为防止自家隐私被泄露故将争议围墙由原来的1.2米增高到3.3米。曹1和曹3以围墙过高妨碍自家房屋通风和采光为由诉至法院引发本案。
诉讼请求
1、判令曹4排除妨碍、恢复围墙至1.2米高的原貌;
2、判令曹4支付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18,800元。
事实与理由
曹1、曹2、曹3系兄弟关系,曹1、曹3房屋与曹4的房屋相邻(位于曹4房屋的南面),后双方因为通道问题引发纠纷。2009年5月19日,曹1等人与曹4达成协议一份,约定1、以兰庆德、曹樟荣、曹1厕所外墙皮垂直量出1.2米作为预留道路;2、预留道路内不得堆放杂物及建设建筑物;3、曹4在曹1户本宅内建宅时,不得干涉,二楼以上可在本宅范围内出挑。
2017年,由于房屋破败,曹1、曹3在原有旧房的范围内进行旧房重建。在开挖地沟铺地基时遭到曹4的强行阻扰和破坏。致使房屋建设迟迟未能完工。万般无奈下,曹1等人只好向羊牯乡政府、羊牯派出所寻求帮助。2017年9月17日,曹4故意将曹1等人建好的屋檐、水沟损毁。2018年1月11日,在曹1等人将房屋建到第四层时,曹4用斧头将其搭建好的木桩与模板、房屋支架变形移位。同年1月13日,曹1等人重新进行施工,但再次遭到曹4破坏。
经所在村委会及派出所调解,未得到解决。曹1、曹3在得知此事后,从浙江温州、福建晋江赶回羊牯处理该纠纷,并雇请工人对破坏房屋进行修复。同年7月,曹4为了报复曹1等人,在曹1、曹3房屋建成后,故意将围墙从原先的1.2米加高至3.3米,遮挡了曹1等人房屋一楼,严重影响了其一楼通风、采光及正常生活。曹1等人多次要求曹4恢复围墙原貌,并赔偿其破坏屋檐、水沟、模板的各项经济损失,但曹4均予以拒绝。故诉至法院。2020年4月27日,曹1、曹2、曹3以其提起的诉讼请求所适用的案由系相邻权与侵权纠纷,两个诉请系不同的法律关系,需分案审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第2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1、申请建房的是曹1,而与曹4围墙毗邻的也仅是曹1与曹3房屋。因此,曹2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2、曹4加高围墙,系在自己原有围墙上加高,没有损害曹1等人的利益。首先,曹4房屋位于曹1、曹3房屋北向,曹1、曹3新建楼房后,在靠近曹4南向开设窗户,透过窗户可以窥视曹4的生活隐私,为避免生活尴尬,曹4只能采取加高围墙的自助行为,以防止他人窥视;其次,曹4旧房未改建之前,北向从廷灿宅外墙皮至南向兰妹子宅的空间是13米,曹4经批准改建的房屋南北向宽度分别是11.78米和10.4米,但其实际建房南北向宽度未10.45米和9.9米,主动留下了1.33米和0.5米,加之曹4与曹3房屋原来的距离1.25米,二栋房屋南北向墙距应当由2.58米和1.75米。然而曹3在2017年旧房改建时,没有在原有位置上建房,故意将房屋往北向移动,不仅侵占了双方共用的1.25米,还侵占了曹4预留下的空间约0.7米,导致二栋房屋现有距离仅为1.26米和0.94米。基于此,曹4在曹3建房时提出异议,要求其退回原来位置,但遭到拒绝,从而引起纠纷,经当地村委会、司法所调解未果,曹4不得不将曹3的几块木模撬掉,但曹3还是强行建房。第三,曹4与曹1、曹3之间的房屋南北向现有距离为1.26米,最窄的距离也有1米,能够满足其房屋的通风、采光、排水,曹4的围墙不会对其产生任何影响。
综上,曹4在自己的用地范围内加高围墙,没有对曹1、曹3的房屋通风、采光造成影响,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裁判结果
一、曹4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围墙至1.2米高度(围墙共两堵,位于长汀县。其中一堵东西走向,距曹1房屋北面外墙约30公分;另一堵南北走向,距曹3房屋东面外墙约40公分,墙体靠北端的距离约80公分)。
二、驳回曹2对曹4的诉讼请求。
二审诉求
曹4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曹2对曹4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曹4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围墙至1.2米高度(围墙共两堵,位于长汀县。其中一堵东西走向,距曹1房屋北面外墙约30公分;另一堵南北走向,距曹3房屋东面外墙约40公分,墙体靠北端的距离约80公分)。”
三、驳回曹1、曹3对曹4的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
1、曹1、曹3房屋是否合法建设的问题。曹1、曹3虽未出具合法的建房审批手续,但本案并未对其所建房屋的合法性问题进行确认。如曹4认为曹1、曹3的房屋系违章或违法建筑,应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以求解决,就此问题的处理并不在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内。
2、曹4的围墙是否妨碍曹1、曹3一楼通风、采光的问题。从双方的房屋建造情况看,双方现有的房屋围墙位置均未超出其旧房原有范围,即不存在哪一方超范围建房的情形。权利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行使权利时,为了方便相邻权利人的生产、生活,必须将自己的权利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本案中,案涉两堵1.2米高的围墙在曹1、曹3改建房屋前即已存在,因此二人在改建时就应当考虑到与曹4的相邻关系,不能因为自己建房开窗使自己的权利无限制延伸而使曹4的合法权利受到约束,不能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且曹1、曹2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房屋在改建前在与曹4相邻处已开有窗户,因此曹1、曹2不能完全靠曹4的土地空间进行通风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