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承律师】农村土地承包地能否继承?
土地属于自然资源依法归国家所有,而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因此,在农村土地承包是重要的财产来源。正是基于其经济效益的考虑,《继承法》第四条就承包关系与继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约定。即“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部分第四项也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由此可知,从法律层面来讲,因承包获得的收益属于遗产可以依法继承,但是承包本身所涉及的标的如果法律不允许继承人继承的,那么该标的就不是遗产不能继承。
当事人信息
原告:颜某,男,汉族,无业,住讷河市,
被告:马某,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
被告:代某,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
案情介绍
颜某与马甲系夫妻关系,是马某与代某的女婿。马甲于2011年11月20日意外去世。二轮土地承包时马甲与父母马某、代某在一个家庭户分得土地,每人6.2亩。该土地于2014年被政府征用,规定征地补偿费每平方米55元,村委会扣除30%后,已经按照马某家庭户的承包地面积将补偿款剩余部分全部发放给了马某和代某。颜某也已与她人在2013另行结婚。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二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53,071.00元(667平方×6.2亩×55元×70%÷3人);
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夫妻关系,二被告的女儿马甲与原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马甲于2011年11月20日意外去世。二轮土地承包时马甲与二被告在一个家庭户分得土地,每人6.2亩。现该村农户土地被征收,规定征地补偿费每平方米55元,村委会扣除30%,马甲实际应当得到土地补偿数159,212.90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原告应得到土地补偿费159,121.90元÷3人=53,071.00元,现二被告将马甲的土地补偿款全部占为己有。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马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继承。当时原告与我女儿在一起时,原告对我女儿家暴,我女儿之后服毒自杀。原告也没有做到作为丈夫的责任与义务,甚至丧葬的时候都没来参加,一切的费用都是我们老两口子花销的。
代某辩称:马甲在家的时候,所欠外债是我们还的,丧葬费、油也是我们所出,所以原告没有义务与资格来继承。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颜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本案为继承纠纷,争议的焦点为1、征地补偿款是否是遗产2、颜某是否有权获得诉争的征地补偿款。
关于征地补偿款是否是遗产。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是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而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对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发放,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本案的征地补偿款性质不属于承包收益,也非在马甲死亡前取得,故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关于颜某是否有权分得补偿款。首先,马甲所分土地并未与颜某在一个农户里,其次,发放补偿款时颜某也已与她人结婚,颜某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因此,颜某无权获得征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