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承律师】遗嘱未按要求保留继承人特留份规定的是否有效?
遗嘱是公民对自己合法财产如何分配提前作出的意思表示,因此,立遗嘱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财产分配进行约定。但是,法律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规定了特留份要求。那么违反特留份要求的遗嘱是否有效呢?我国法律认为该遗嘱依然是有效的,但是应在为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的情况下,剩余部分才能依照遗嘱分配处理。
继承法中规定的特留份条款包括:1、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2、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某,女,汉族,北京某服装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王某1,女,汉族,北京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王某2,女,汉族,无业。
原告:胡某,男,汉族,北京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王某3,女,汉族,北京某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庆合分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案情介绍
王甲与韩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四女:王乙、王某1、王某2、王某3。王乙于2011年9月4日死亡,胡某系王乙之子。王甲于2018年2月4日死亡。
涉案房屋于2013年1月2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王甲名下。2017年6月14日,王甲在北京市首佳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王甲的房产份额由胡某个人继承20%、王某1个人继承40%、王某2个人继承40%。
王某3自2015年1月至今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自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每月领取2733.35元。五位案件当事人对法院从北京市首佳公证处调取的王甲办理遗嘱公证的询问笔录及视频资料均无异议。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8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韩某、王某1、王某2、胡某按份共有,其中韩某占50%份额,王某1占20%份额,王某2占20%份额,胡某占10%份额;
2.由王某3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王甲与韩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四女:王乙、王某1、王某2、王某3。王乙于2011年9月4日死亡,胡某为王乙之子。王甲与韩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涉案房屋,登记在王甲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王甲于2018年2月4日去世。2017年6月14日,王甲在北京市首佳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王甲的房产份额由胡某个人继承20%、王某1个人继承40%、王某2个人继承40%。现王某3独自占用涉案房屋。
被告辩称
不同意韩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对公证书不认可。在办理公证时,二位老人属于高龄,视力不好,老人看不清楚内容。公证书不清楚是否为老人签字。我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患有多种老年病,不管从情理还是法理,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应考虑我的情况,涉案房屋应该有我的份额。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由韩某、王某1、王某2、胡某按份共有,其中韩某占50%份额,王某1占20%份额,王某2占20%份额,胡某占10%份额;
二、王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韩某、王某1、王某2、胡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韩某、王某1、王某2、胡某负担。
律师总结
本案属于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件的焦点为:1、遗嘱是否真实有效,2、遗嘱是否违反了特留份规定。
关于遗嘱是否真实有效。被继承人王甲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对自己拥有50%份额的房屋做出了分配处分,通过公证处调取的王甲立遗嘱时的笔录和视频资料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证据可知,该公证遗嘱符合公证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被继承人王甲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关于遗嘱是否违反了特留份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知,特留份保护的是缺乏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王某3是合法的法定继承人且没有丧失继承权的资格,虽然没有劳动能力但是其每月可以领取两千多元的基本养老金,不符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因此,王甲的遗嘱并未违反特留份规定。其遗产的继承应按照其所立遗嘱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