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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所购买的期房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能否撤销买房合同?

【北京房产律师】所购买的期房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能否撤销买房合同?

商品房交易中,通常多见的是期房交易,正是因为是期房因此出卖人违约情形十分常见。那么,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在购买期房时对期房约定了特殊要求,但是实际上该房屋不符合购房要求时,买受人能否主张撤销合同来避免自己的损失呢?根据合同法规定撤销合同的条件为:第一,出现了合同撤销的情形,即1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第二,当事人一方或受损害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除此之外,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或第三实施胁迫手段的,受欺诈或胁迫方亦可以向法院和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本案中,因二被告违反了买卖合同的约定未如实告知房屋位置,致使原告对房屋楼层产生重大误解而签订了买房合同,符合合同撤销的情形,因此,能够主张撤销合同。

 

当事人信息

原告:勾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6日,原告勾某某经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与两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转让“临淄区恒生国际五期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期房购房权,转让价为30万元。合同签订前,原告明确表示不买顶楼,二被告均明确告知该房屋不是顶楼。由于该房尚未开工建设,未查看现场。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通过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王某某支付定金5000元。2013年12月2日,原告向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6000元,在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监督下向被告王某某转账275000元、支付现金20000元,随后原告到开发商处办理了上述房屋定金单据的更名手续,将被告王某某名下的定金变更至原告妻子杨某某名下。2014年8月中旬,原告发现涉案房屋仅有9层,原告所购系顶楼,严重违背了原告的意愿。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为此起诉至临淄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购房转让款295000元,被告王某某返还定金10000元,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房屋中介费6000元。

 

原告诉称

2013年11月26日,原告经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与两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转让“临淄区恒生国际五期32号楼1单元902室”的期房购房权,转让价为30万元。合同签订前,原告明确表示不买楼顶,二被告均明确告知该房屋不是楼顶。由于该房尚未开工建设,无法查看现场,更因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系专业房屋买卖机构,原告出于对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信任,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通过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王某某支付定金5000元。

2013年12月2日,在原告向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6000元,并在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监督下向被告王某某转账275000元、支付现金20000元的前提下,才到开发商处办理了上述房屋定金单据的更名手续,将被告王某某名下的定金变更至原告妻子杨某某名下。至此原告向被告王某某支付转让看30万元(包括事先支付的定金5000元)、向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6000元。

2014年8月中旬,原告发现涉案房屋仅有9层,原告所购系楼顶,严重违背了原告的意愿。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为此起诉,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购房转让款295000元,被告王某某返还定金10000元,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房屋中介费6000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

本被告在涉案房屋转让中没有过错,也没有违反法律,原告提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辩称

涉案房屋是由王某某和勾某某所签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勾某某购房款295000元,定金10000元。

三、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勾某某中介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本案焦点即为是否符合合同撤销条件。

第一,双方约定了特殊的购房条件(不能是顶楼)。双方签署的《协议》中虽然没有写明“双方签署本协议的前提是买受人明确表示不购买位于楼顶的房屋,出卖人知晓且明确承诺出卖房屋不是楼顶”等关于房屋购买条件的约定,但是,通过谈话录音资料以及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了该购房条件的存在。

第二,被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原告产生了重大误解。两被告在明知原告购房限制下并未如实告知原告涉案房屋的楼层,而房屋楼层尤其是否是顶楼的信息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重要事项。由此,导致原告对房屋楼层发生重大误解情形下签订合同。

综上,原告符合合同撤销的条件,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撤销情形。

合同被撤销的法律效果是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同时,合同条款务必做到面面俱到没有遗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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