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房产律师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无效的案例,在本律师经典案例阐述中应该是第二次了。其实本律师很少放两个类似的案例的,但是今天白天本律师又接待了一个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咨询,所以本律师觉得又将该类型案例拿出来找出里面的共性共大家参考。关于本案本律师陈述如下,一、被告于1999年购买原告的房基地及地上的房屋,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后,原告将房屋交给被告使用,一直到起诉时。二、2018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收回房屋并确认合同无效,虽然被告答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法院还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不就行为及道德做评价,仅就法律事实做评价。首先,根据法律规定非本村村民(一般看户口)是不能购买农村房屋的,一旦购买涉及到买受人反悔会使合同无效,法院一般也会判决合同无效。其次,合同无效后房屋应当返还。再次,合同无效后给对于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可以起诉出卖人要求补偿,这也算是法律给予买受人的权利的。所以本律师建议非本村村民不要购买农村房屋,否则后续风险太大。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8民初7845号
原告:王学永,
被告:姜波,
原告王学永与被告姜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学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于1999年4月5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某8号北正房三间、西厢房两间及院落;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78年4月4日经合法审批在原密云县某村四队建造北正房三间。1999年4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书,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位于某村四队的北正房三间及西厢房两间。房屋价款20 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上述房屋系原告唯一住房,原告急需该房屋安度晚年生活。原告事后得知被告为居民户口,不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源。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姜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于1999年4月5日购买涉案房屋,房款是20 000元。在1999年6月11日,我向当地的村委会及政府申请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我于2001年12月5日将买卖房屋的手续费、契税缴纳。由于现在某村棚户区改造,原告主张合同无效,并非是自身的疾病问题,而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没有任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我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且办理了合法的手续,而且已经完整的履行,政府主管部门对于该买卖行为给予认可,双方的买卖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78年,王学永经申请在北京市密云区某村建设北正房三间。1999年12月12日,王学永与姜波签订《卖买房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某村村民王学永于1999年4月5日将自建房北房三间、西厢房二间,房基地二分七厘,以二万元价卖给姜波,以协议书为证,于1999年11月份付清房款。2001年12月5日,王学永与姜波经密云县房地产交易事务所订立房产卖契,主要内容为:立卖契人王学勇(永)今将北正瓦房三间卖与姜波,议定卖价八千元整,此产如有一切纠葛,均由卖方负责,今经北京市密云县房地产交易事务所订立卖契为凭,房产坐落于密云县某镇某村,房产位置及间数为北正瓦房三间。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姜波购买的是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某8号院房屋。另查明:被告姜波为非农业家庭户,亦非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是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购房人姜波为非农业家庭户,亦不具有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故原被告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告王学永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房屋所在地目前面临拆迁改造,无法确定评估标准,在未解决赔偿损失等问题的前提下,仅判令买受人单方返还财产,有失公允。故原告王学永要求被告姜波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学永可待房屋评估条件成熟后,另行解决腾退房屋、赔偿损失等事项。被告姜波关于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合同应为有效的辩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王学永与被告姜波签订的关于北京市密云区某镇某村某8号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王学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学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