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工程律师】违法分包情况下,施工人员受伤的该向谁主张赔偿?
案情介绍
张三由包工头老乡李四聘请为工地工人,安排到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工作。张三的工资全部由李四按工作量直接现金发放。结果刚刚工作10来天,张三就在工地中受伤了。为了认定工伤,张三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张三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张三和李四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不能证明张三是某建筑公司招聘并发放工资,最终认定张三与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总结
1.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研究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同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虽然是特殊的合同,但也应遵循一般合同的客观规律和价值取向——即劳动关系也应基于双方的“合意”存在。本案当中,某建筑公司与张三之间互不相识,更无形成劳动关系的主观合意,故不可能成立劳动关系。
3. 劳动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财产依附性和人身依附性。本案当中,某建筑公司和张三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同时也不存在“财产依附性”。张三的劳动报酬全部是李四发放,并非由某建筑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也没有为张三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办理法定的社会保险。因此,某建筑公司与张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4、张三权利救济方法。对于本案的情况,虽然张三没有认定劳动关系,不能通过工伤认定获得赔偿,但法律依然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思路——“雇主责任”。张三可以根据“雇主责任”的相关规定向李四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且在建筑公司有过错的情况下(明知分包人没有资质,依然发包等),还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该法条有三层意思:
第一层: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关系——通常是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层:发包人、分包人和雇员、雇主之间的关系——发包人明知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层:该规定的适用范围——该条只适用“雇主责任”,如果是劳动关系,则要走工伤认定的程序,按工伤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