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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

【北京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南京某建设单位雇佣承包商进行基础施工。承包商在施工中在毗邻某报社处开始施工,在未作护栏维护工程等防护工作下即进行了敞开式挖掘并大量抽排地下水。一个月后,因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施工暂时停止。建设单位在修改了施工方案后,基础工程恢复施工,进行人工开挖孔桩。同年,10月中旬,某日报社发现其印刷厂厂房墙壁、地面开裂,三台德国进口的UNIMAN4/2卷筒纸胶印机出现异常,报纸印刷质量明显下降,印刷机严重受损,厂房墙体受损危及人员安全。随后,该报社将建设单位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建设单位辩称,该项工程是由施工承包商所承包,侵权责任应当由施工承包商负责损失赔偿。经过审理后法院最后判决该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赔偿受害报社的损失1300余万元。

律师总结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操作不当、施工方案调整、地面情况变化等因素可能会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此种情况下,建设方、施工方谁应作为赔偿主体,实践中认识并不一致。

第一种认为依据不同的法律基础分别可以向两方主张赔偿责任。如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张XX诉戴XX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可以从相邻权或一般侵权两个方面,按照不同的角度,分别选择建设方或施工方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认为,建设方、施工方均应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江苏龙海建工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追偿权纠纷案认为,建筑物脱落发生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系因工程质量缺陷所造成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亦应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不同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后者仅是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偿修理的期限,调整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因建筑物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以建筑物超过保修期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种认为,受害人可以自由选择责任主体,建设方和施工方内部的责任分担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本案裁判认为可由受损的第三人选择。第三人既可以向承包商索赔损失,也可以向建设单位索赔损失。如果承包商和建设单位约定了补偿条款,则该损失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在内部进行分担。

对建设单位而言,防范风险的方法就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补偿条款以排除自己的责任。FIDIC合同条件有类似规定,第22.1款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免于业主对下列损失的赔偿:(a)人员致死或致伤;(b)由于施工或修复缺陷造成对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及有关索赔、诉讼程序、损害、指控费、其他开支等所有除第22.2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的所有费用。”

起草补偿条款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清晰、简明、不含糊的语言,以免引起歧义;同时注意约定补偿的限度,实践中建设方基于优势地位可能在合同中列入诸多补偿条款,对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甚至对业主本身因疏忽造成的损失,都要求承包商予以赔偿。此类条款可能构成免责条款,并因违反合同法第53条规定而无效。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明文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 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是建设工程合同章的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情况下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致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则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下,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包括三个方面:

1. 建设工程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即有建设工程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实存在,如因建设工程倒塌使人受伤、致残、死亡,以及使第三人的财产受到毁损等。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人,并不限于发包人,而是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人身、财产的损害。建设工程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可以由承包人引起,也可以由发包人引起,还可以由不可抗力引起。只有建设工程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是由承包人的原因致使的,如勘察、设计不符合质量要求,施工人偷工减料等,承包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的合理使用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起算。工程一旦建成,一般都将长期使用,这就要求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如果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缺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限最长不超过自产品交付使用最初用户十年不同的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具体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确定:凡在建设工程有关建设标准、规范中规定了合理使用年限的,合理使用期限应当为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中尚未规定合理使用年限的,或者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有特殊要求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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