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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律师】 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

北京继承律师


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所以如何认定抚养关系的成立就尤为重要。事实上,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很多时候也要依赖法官的裁量权,但基本都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这里的共同生活是指继父母与继子女在同一个空间内共同居住和生活,不能单一化的去考虑经济这个方面的因素,而应该是从感情和经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特别是感情方面。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关心和照顾,继父母承担继子女生活所需的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成长所需的经济开支,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扮演了父母的角色。第二,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限。因为建立起抚养关系,感情的培养至关重要,这关系到他们能否和睦相处、生活融洽。对那些抚养时间较短,或者只是临时性的抚养,或时断时续的抚养行为,通常不能认定双方已建立和形成了抚养关系,只有那种长期的、较为稳定的抚养行为,才可以认为双方建立起并形成了抚养关系,才相对应的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第三,双方具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主观意图。继父母愿意与继子女建立抚养关系,继子女愿接受继父母对其进行抚养。具体来说,双方缔结婚姻后,继父或继母虽表示愿与继子女一起共同生活,但只是基于对再婚家庭的一种维系,或者出于对配偶的感情的付出角度考虑,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照顾和教育,但是他们内心深处和主观上并不愿意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这种情形下,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双方明确不建立抚养关系,仅仅是单纯的继亲关系,同时协议上可以表明,如果父母再次离婚或继父母在继子女成年后生活困难的,继子女必须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本案中,被告李某并未与被继承人邓某3共同生活,双方仅仅是在探亲期间有过短暂的共同生活接触;此外,邓某3也并未支付李某相应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相反,李某还一直享有其生父单位发放的补助金,所以从抚养时间、抚养程度,双方合意等多方面考虑,是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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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某1,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身份证号:XXX。

原告王某,女,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身份证号:XXX。

被告邓某2,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身份证号:XXX。

被告李某,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身份证号:XXX。

被告兼被告邓某2、被告李某之法定代理人:翟某,女,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案情简介: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翟某系两原告的儿媳,与两原告的儿子邓某3于09年5月8日结婚,被告邓某2翟某与丈夫邓某3的婚生子,被告李某翟某与前夫之子(精神残疾二级)。

(一)402号房屋相关情况

402号房屋属邓某3婚前购买(2008年1月起,邓某3按月还贷;2009年7月,邓某3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单独所有。

原告邓某1主张,邓某3购买402号房屋时,向其借款20万元,一直未予归还。邓某1提供了银行账号为×××的流水单作为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邓某3的建设银行账户流水单。

被告翟某认为邓某1与邓某3账户内同一天有资金进出20万元只是巧合,不能确认该笔款项给了邓某3。

(二)402号房屋出租情况

402号房屋由被告翟某出租,租赁期限2年(2016~2018),年租金为4万元。

被告翟某认可其已收取两年租金8万元。但同时主张应扣除已缴纳的物业费,供暖费,有线电视费。

(三)邓某3的银行存款

邓某3名下的银行存款累计为11566.63元。上述银行卡邓某3死亡后一直由翟某持有和保管。

被告翟某在邓某3死亡后已偿还邓某3的借款3万元。原被告均认可邓某3尚欠案外人王X一万元未偿还。

被告翟某另主张其于邓某3死后代为偿还邓某3信用卡欠款15380元。

原告诉称:

1、依法分割402号房屋,偿还两原告借予邓某3房屋首付款;

2、依法分割402号房屋出租期间的租金;

3、依法分割邓某3名下的银行存款;

被告辩称:

1、 应该先将翟某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个人部分进行析产,再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

2、 原告方陈述402号房屋首付20万元是邓某1所出,但无证据证明;

3、 李某系邓某3的继子,曾经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关系,是邓某3的继承人。李某系精神残疾二级,分割时应该予以照顾;

4、 邓某2是邓某3的遗腹子,现在才三岁多,为了抚养邓某2翟某失去了工作,分割时对翟某邓某2应该予以照顾;

裁判结果:

一、402号房屋,由邓某1王某翟某邓某2继承,其中,邓某1王某继承40%的份额,翟某继承32%的份额,邓某2继承28%的份额;

二、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邓某1王某402号房屋租金收益25 866元,给付邓某2房屋租金收益18 106元;

三、邓某3名下的银行存款11566.63元由翟某继承,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邓某1王某2660元,给付邓某21793元;

四、邓某3对案外人王X所负债务10000元由翟某偿还,邓某1王某邓某2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各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律师总结:

本案为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焦点为确定402房屋的共有情况及认定被告李某与被继承人邓某3的关系。

1、 关于402房屋

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 402号房屋系邓某3与翟某结婚之前购买,首付款、房屋面积补差款以及贷款本息均系邓某3婚前支付,房屋亦登记在邓某3个人名下。邓某3与翟某结婚后,共同偿还了402号房屋的部分贷款。故402房屋应视为邓某3的个人财产,而非邓某3与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402房屋的租金收益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属于为了共同生活而支出的夫妻共同债务,应予以扣除。

3李某是否与邓某3形成抚养关系,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

《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拥有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 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可以看出,继父母子女间是否有继承权,应以抚养关系的存在为判断标准。本案中,邓某3与翟某自2009年5月结婚后,双方一直两地分居,仅每年利用假期或休假团聚。尽管两人两地分居系因各自工作原因,但两人5年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时间相对有限;而李某系唐氏综合症患儿,一直上残疾人学校,不需要支付学费;其仅在邓某3探亲居住期间,与邓某3有短暂的共同生活接触,不足以认定为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另根据翟某本人陈述,李某一直享有其生父单位发放的补助金,翟某李某共同居住的房屋亦是李某名下的房屋。所以从抚养时间、抚养程度以及身份融合性等因素考量,李某与邓某3尚未形成抚养关系,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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