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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物业预售福利房却反悔,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北京房产律师】物业预售福利房却反悔,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

被告:某社区物业管理处

案情介绍

某社区为缓解本社区居民居住需要,决定在辖区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新建福利房。该项工作由社区物业管理处负责实施。2007年3月,物业管理处决定以非营利方式集资建房并予以公告。公告规定,购房者为社区居民,每户预交房款,并可按照预交房款先后顺序挑选房屋坐落、单元、楼层等。房屋竣工交付时,购房者再把余款补齐。公告并未对个人购房套数作任何限定。该社区居民张某看到公告后,预购了两套房屋并交纳了房屋预付款。

后来,物业管理处发现社区居民购房踊跃,交款预购房屋数量远超拟建房数量,但土地有限,短期不可能建造更多楼房。社区居委会遂作出决定,每户限购一套房屋,对购买多套房屋者预交款超出部分予以退还,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偿。物业管理处按照决定内容再次张榜公告。

2009年8月,物业管理处向张某交付了一套预定房屋,并通知包括张某在内的多交房款居民领取相应款额。张某认为物业管理处应当向其交付预定的2套房屋,不同意退房退款。其后看到物业管理处无法履行预定的第二套房屋的交付义务,遂要求物业管理处支付违约金。

律师总结

该案,被告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原告有预交房款,并在收取房屋后补齐房款的义务。被告筹资建房和限购的意思表示都通过公告形式发布。根据集资建房的公告,购房者必须为小区的居民,居民预交80%房款即可按照交款的先后顺序选择房屋的坐落、单元和楼层等,到房屋竣工交付时再把余款补齐。合同标的物即房屋的面积、户型等并不明确。原告按照第一次公告预交首付款,订购了两套房屋。后,被告第二次发布公告进行限购,原告未作反应。在房屋竣工交付时,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一套预定房屋,并再次通知原告领取相应款项。原告不同意退房并在得知第二套房屋不能交付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不能依约向原告交付房屋的行为看似违约,而实际上被告在居委会作出限购的决定后,就及时发布了公告,这时房屋买卖还处在预购阶段,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尚未成立,除此之外,合同标的物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并不确定也表明合同的不成立。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责任,显然被告承担的不应是违约责任。那被告应该是什么责任呢?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确定了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区别于违约责任,是发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2、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存在过错;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且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当事人只需赔偿损失。因此,被告需赔偿原告购买一套房屋后剩余的预付款及剩余预付款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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