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纠纷案件中北京房产律师说明,有种特殊的案例小产权房纠纷,一般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如果买受人购买了小产权房。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这类案件中一般适用的案由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也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少有的合同无效的案由,对于小产权解除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参考下面的案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2民初21066号
原告:王雅婷
被告:北京大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王雅婷诉被告北京大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雅婷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 292 200元,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魏庄村2号楼2单元x室(期房)购房款2 292200元,2016年4月16日,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确认原告一次性付全款购买魏庄村2号楼2单元x室房屋,房屋性质为魏庄村民自主楼,交房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2016年10月,在建房屋项目被通州住建委勒令停工,传闻是因超建违章。原告联系被告了解情况,被告告知房屋有批示能解决,但时至今日项目仍未开工,房屋交付无望,曾多次要求退还房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特起诉至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大金公司辩称: 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逾期交房原因是因为不可抗力,对原告所述的事实,签订合同、交房和停工的时间被告是认可的,逾期交房是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4月6日,大金公司(甲方)与王雅婷(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第一条,房屋来源,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第二条,基本情况,该住宅为魏庄村民自住楼2号楼二单元x号房,预测建筑面积为114.61平方米,使用用途为住宅,房屋结构形式为剪力墙,房屋层高为2.9米,封闭式阳台;第三条,转让房屋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米20000元,转让房屋总金额为2 292 200元;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乙方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付款,乙方于2016年3月15日向甲方支付房款2 292200元;第六条,房屋交付,1.甲方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竣工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此外,协议第一条载明同日,王雅婷向大金公司支付房款2 292 200元,并收到大金公司开具的房款收据。现涉案房屋仍未竣工交付。庭审中,被告认为《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并称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房屋所属工程于2016年10月被政府方面要求停工。本院认为,《房屋转让协议》中的标的物属于“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在建设审批手续及权属登记方面存在瑕疵,目前有关“小产权房”的法律法规及处理原则尚未出台,如何界定“小产权房”的相关权利尚无定论。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房屋没有明确意见的情况下,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暂无法予以评定,故本院不宜直接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处理。但因目前涉案房屋已经停工,客观上无法交付房屋,原告要求返还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王雅婷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大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雅婷房款229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王雅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569元,由被告北京大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