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房屋买卖纠纷的违约情形和裁判规则
要想分析房屋买卖过程中的违约情形,必须先了解二手房基本买卖的流程,简要如下:
定金合同 ①→→买卖合同(居间版) ②→→买卖合同(网签版--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③→→交付房款(一般包括房管局办理资金监管,买方办理贷款)④→→过户
(一)卖方在第①阶段违约
此阶段,买方只交付了定金,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卖方若发生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主张违约金赔偿(也有上海地区法院支持房屋差价损失情况),但是不能向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主张法院要么释明后,原告更改诉请,要么直接驳回)。
(二)卖方在第②阶段违约
此阶段,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居间版),若卖方不愿意卖房,买方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呢?据了解,目前天津一般是不支持的。如北京高院(2010年12月22日 京高法发【2010】458号)《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2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合肥中院“合中法(2006)第11号”《关于妥善审理房价波动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对于出卖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卖人仅因房价上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增加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依法不予支持。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除存在确实不适于履行情形的,可以予以支持。”这些可供读者参考借鉴。作为买方可以试着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无法判决支持该主张,法院一般在审理中会进行释明,买方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等。
(三)卖方在第③阶段违约
此阶段,买方能够买到房子以及合同顺利履行的可能性增加很多。由于双方已办理网签手续,完成备案,大大降低卖方将该房屋再次出售或设立他项权利的可能性。此时如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主要是指,涉案房屋没有因为其他案件被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上没有抵押等他项权,若有,也应具备涤除条件;买方应当有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资金实力并提供相关凭证。买卖双方已完成网签程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买方对支付剩余的购房款有一定把握,基本不存在上一阶段买方无法解决资金问题的可能。
(四)卖方在第④阶段违约
卖方拒绝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此情况下买方已经完成己方所有合同义务,只要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买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在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卖方违约,买方如何进行主张权利?
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约定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房价款10%的违约金(也有约20%,5%的)或双倍返还定金,当然面对房价飙升还有一个实际损失问题,这个实际损失包括现有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有的买方还会主张一些诸如中介费、评估费等损失。在检索到的相关判决文书中,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违约金后,法院认定卖方违约,但并未能够完全按照约定条款支持买方请求,一般均予以酌减,少数判例全部支持。
综合以上,关于违约金,法院对违约金的数额是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各地尚并未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导致对违约金的调整数额缺乏预期,不同法院判决不一,相同法院不同法官的判决不一,相同法院相同法官在不同案件中的判决不一。但违约金和差价损失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是有望获得支持的。(参考: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12月16日)第6条:“……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